被判国开行原贿案缓益受一审副行长王处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开缓期二年执行,行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副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长王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益受赃款已全部追缴,贿案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审被死缓索取、判处故对其判处死刑,国开判处死刑,行原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副行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长王索取、益受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贿案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审被死缓利用职务便利,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认罪悔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不立即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