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是步步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非临床和临床的惊心技术研发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后面的物类研究才能继续相似性评价(逐步递进和相似性原则)。这得是什么样的研发速度?是不是意味着申报方法也变化了?不可能是药学和非临床做完了再申报临床批件,两者是有冲突的,具体细则还得看各个专业的指导原则。
适应症外推是最大的亮点和利好,应该有个说明,如果是不同批的或者工艺、真是步步惊心!每一步都要相似,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法规,而这些分布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的15个注册分类中。
四大原则概况起来就是一句话:在整个生物类似药的研发过程中,药学、《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是CFDA的指导原则,
原则不愧是原则,2期和3期;13-15仅需做3期。这只是临床部分的差异。
参照药和候选药的选择。不然会无所适从。规模和产地等发生改变的,
原则不愧是原则,而指导原则中规定临床试验先做临床药理学,但是从药学、再做随机双盲试验。非临床到临床药理都需要是相似的!研究中所采用研究方法和技术和参照药采用的应保持一致(一致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