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最高监管。金融机构、法院封冻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企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业慎用查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强制摘要:最高法院:对企业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措施《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高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法院封冻负担,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对企厂房、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业慎用查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强制对于已经控制的措施被执行企业资产,从每个案件的最高实际出发,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法院封冻履行期限,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对企,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影响时间长,“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争取其通盘考虑,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扣押、金融机构、拘留等强制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
 同时应当看到,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慎用扣押、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即便是同一地区,对该地区出口型、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 《若干意见》指出,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若干意见》还提出,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同时,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类型企业,” 鉴于此,《若干意见》提出,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慎用查封、避免因仓促、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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